-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水利局窗口>>河长制>>
河长制正式入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28
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将会纳入到考核中,对晋升奖惩等方面产生影响。
目前,环境治理的责任主要为环保、农业、水利、住建等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普通较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作了规定。此次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正式将河长制入法,必将有效加快长效机制建立,推动常态化治理,让河湖有人管、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