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水利局窗口>>河长制>>
我州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07
5月22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州水利局认真学习研究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实施方案》精神,充分领会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及时编制完成了《西双版纳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先后征求了34个州级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后,上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我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总体上遵循省级《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架构,并结合我州没有天然湖泊、存在部份国际界河等实际情况,提出了总体要求、六大任务、三大体系和落实河长制要求等相关内容和办法,是我州今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总遵循。
我州《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主要目标等四个部分。在基本原则中,我州属地管理延伸至村小组,提出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行政村及村小组分级负责。在实施范围中,我州提出在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澜沧江西双版纳段、南安河(南果河)、纳板河、流沙河、补远江、普文河、南阿河、南腊河、南览河(南拉河)等9条河流和景洪电站、大沙坝等2座水库设立州级河长,其他江河库渠由县市区、乡镇、行政村、村小组各级河长管理。在主要目标中,我州提出到2017年年底,全面建立州、县市区、乡镇、行政村、村小组五级河长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库美目标。重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4%,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到94%以上;确保城市无黑臭水体。
我州《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和加强执法监管等六大任务。全州江河库渠实行州、县市区、乡镇、行政村、村小组五级河长制体系,州级总河长由州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州长担任,州级9条河流和2座水库的河长由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段的县市河长由河流、水库所在县市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建立江河库渠分级名录、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系统平台等技术支撑体系。全面建立州、县市二级督察体系,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州级由州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州政协主席、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县市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建立河长制责任考核、激励问责、社会参与监督等考核监督体系。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