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05

 

各县(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推进用水权改革,根据《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水资源〔202337),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西双版纳州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两次考察云南讲话精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立足西双版纳州水情,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水价改革,稳步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建立完善用水权制度体系,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促进州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3年,探索用水权改革;2024年,有序推进用水权改革,逐步建立用水权交易机制,引导用水权市场交易;到2025年,基本建立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明晰重点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完善用水权交易机制,用水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到203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发挥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

二、加快水权初始分配明晰取用水权

)加快推进区域水权分配

1.推进跨县(市)河流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河流的可用水量。2025年,完成跨县(市)重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

2.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到县、分区管理、空间均衡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权分配体系。

3.以县域为单元确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

4.对已建和在建调水工程用水权利边界,依据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确定

)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

5.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按照核定许可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

6.落实省建立的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作为核定许可水量的重要依据。

7.审批的地表水、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表水、地下水可用水量。

8.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等,依法享有取水的权利和转让其节约部分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有效期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2024年,完成所有规模以上取用水户取水许可办理情况专项排查。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分配取水权。

)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

10.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根据需要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11.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水权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要将用水权分配到具体的用水主体。

1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资源,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用水户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明晰用水权。

13.灌溉用水户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期末重新核定用水权,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期限。

14.2025年以前完成已建大型、中型灌区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实施部分小型灌区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

)探索明晰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

15.各县可根据需要,探索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主要用水户,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明确给各主要用水户的可用水量不得超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

16.已明晰用水权的用水户,可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三、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推进区域水权交易

17.对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

18.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

19.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20.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交易前应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建议。

21.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推进取水权交易

23.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24.开展取水权交易,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对节余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定。

25.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26.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

27.交易完成后,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机关在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交易期限超出一年的,交易双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

28.跨区域的取水权交易,交易水量纳入转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考核。

29.取水权交易期限在转让方取水许可有效期内的,交易期满后,交易的取水权归还转让方。

)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30.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可以进行水权交易。灌区内部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间开展水权交易,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在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开展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

31.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应汇集到水权交易平台,也可通过村内公告栏、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灌区管理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自主开展交易。

32.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交易、回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收益原则上归转让方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新水权交易措施

34.鼓励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创新水权交易措施。

35.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

36.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

37.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

38.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

四、积极运用水权交易平台

一)建立健全水权交易系统

39.用好水权交易系统,配合构建省、州(市)和县级水权交易平台管理机制。

40.按照上级要求,将用水权交易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

41.用水权交易应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统一的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42.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水权交易APP便捷开展。

五、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

43.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要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在重要断面、重要取水口配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时,项目业主须同步建设监测计量设施。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1万亩以上灌区主要取水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

44.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应有相应的灌溉计量条件作为基础,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

45.严格实行取水监测计量设施与取用水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无监测计量设施的用水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

46.加大干渠渠首和末级渠系计量设施改造,推广规范化、智能化、精准化灌溉用水量监测。

47.各县要加强用水计量监管,督促取用水户规范安装定期校准检定计量设施,为推进用水权改革提供基础支撑。

六、依法严格取用水监管

十三)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

49.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四)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

50.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

51.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十五)加大水行政执法监管力度

52.完善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改革的有效衔接,持续推进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效能。

53.认真执行水利、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

七、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将推进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因地制宜推进用水权交易,及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健全完善用水权改革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跟踪指导,将用水权改革纳入州对县(市)水资源管理考核。

十七)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与金融、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合理调配金融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推进用水权改革工作强化支撑保障。

十八)加大宣传引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开用水权改革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用水权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调动取用水户支持、参与用水权改革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推进用水权改革的良好氛围。

十九)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用水权改革情况、本级负责的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情况报送州水利局,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附件:西双版纳州用水权改革任务和措施清单


 

 

 


附件

西双版纳州用水权改革任务和措施清单

序号

任务清单

措施清单

责任单位

备注

1

推进区域水权分配

1)用水总量、地下水管控、重要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分解到县

州水利局

 

2)配合省级建立重要引调水工程受水区用水权利边界和水权确权机制

州水利局

 

2

明晰用水户取水权

1)严格取水许可管理

州水利局

 

2)落实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全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

州水利局

 

3)严格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许可水量

州水利局

 

3

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

1)向灌溉用水户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下达用水指标

州水利局

 

2)结合实际确定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主题

州水利局

 

3科学核定灌溉用水户水权可用水量和有效期

州水利局

 

4

明晰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

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发放权属凭证或下达用水指标

州水利局

 

5

推进区域水权交易

1)开展有交易需求行政区域可交易水量评估

州水利局

 

2)在水权交易平台及时公告交易主体转让或受让的意向

州水利局

 

3)开展区域水权转让协议基准价评估

州水利局

 

4)备案区域水权转让协议

州水利局

 

6

推进取水权交易

1)对节余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定,审批取水权交易申请

州水利局

 

2)批复取水权交易申请,交易完成后及时变更取水许可

州水利局

 

3)对水权交易价格进行监管

州水利局、州发展改革委

 

7

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可以对灌溉用水户用水权进行回购,并重新配置或交易

州水利局

 

 

 

 

 

 

 

8

创新水权交易措施

1)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

州水利局、州财政局

 

2)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水利局

 

3)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

州水利局

 

4)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

州水利局

 

5)协调金融机构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

州水利局、州财政局

 

 

9

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

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州水利局、州水文水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局

 

10

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

对各类用水权交易活动的监管。

州水利局、州水文水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