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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任务清单起草说明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06
一、任务清单起草过程
4月18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文件办件单批示要求,州水利局起草了《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月4日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向33家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共收到11家单位书面反馈、3家电话反馈,共8条修改意见,采纳4条(详见附件)。
二、任务清单修改情况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附表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提出四点要求。根据《云南省水土保持率目标值市县级分解研究报告》,明确了2025年、2035年州、县(市)水土保持率需要达到的目标值;根据《云南省水土保持示范单位创建和先进典型选树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云南省水土保持示范单位创建和先进典型选树工作指南(试行)》两个文件要求,明确了景洪市2024年需要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
附件部分《任务清单》表格,与省委《实施方案》一致共70项,对第5、8、13、15、27、56、70项局部调整,其中,第15项,删除“加强水土保持地方标准建设,探索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增加“在山区、缓坡丘陵区的热带作物种植区,引导等高耕作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限制大面积顺坡耕作”;第27项,将“强化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改为“强化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培训力度”。主要考虑贯彻“云政发〔2023〕9号”,压实县级、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充实县级、乡镇(街道)执法力量。
将乡村振兴局纳入牵头单位,主要考虑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项目助力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下步工作
州水利局将呈报州政府审定,如无不妥,以两办文件印发执行。及时调整州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与州委办、州政府办请示汇报,是否成立“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
以季报方式对州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进行调度。
附件: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文件办件单批示要求,我局草拟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向33家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截止5月4日,共有11家单位(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审计局、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科技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委组织部)书面反馈、3家(州纪委州监委、州委编制办、州民政局)电话反馈。共收到8条修改意见,咨询省级1条,其余无修改意见。采纳4条。
1.建议删除第61条,原因有: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明确“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二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规定“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照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因此第61条描述内容与国家、省、州现行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三是州本级暂无生态补偿资金安排。(州财政局)
本意见不予采纳,原因:本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一条原文引用。
2.第62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建议修改为:“规范运用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同时,建议增加州发改委为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本意见修改部分不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以及《水利部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增加州发改委为牵头单位,建议采纳。
3.第10条,牵头单位建议修改为州住建局放在第一位,增加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
本意见建议采纳,但牵头单位顺序是根据州直机构排序的顺序,谁先谁后不用变化,好几个单位均提出,已电话回复。
4.州乡村振兴局复函:因我局不具有相关职能,第33、34、35、36、37、38、41、57、58、59、64项不宜作为牵头单位之一来牵头实施相关工作。
本意见不予采纳,省级实施方案没有乡村振兴是因为乡村振兴局在省农业农村厅,州级将乡村振兴局纳入,主要考虑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目的就是助力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5.州司法局意见:涉及我局第66点: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普法相关职能职责在州水利局,州司法局不应列为牵头单位,建议修改。
本意见不予采纳,本条牵头单位与省级完全一样,不纳入就是贯彻落实不到位。
6.州委编制办电话反馈:组建州、县(市)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改为:强化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培训力度。
建议采纳。
7.州农业农村局意见:建议删除第9项中“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因西双版纳属于热区,不适合开展休耕。
建议采纳。
8.州委组织部反馈:将56项中“将水土保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和党员教育培训体系”改为“将水土保持纳入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
建议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