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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关于对左某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01
当事人:左某(女,彝族)
地 址:景洪市
经查,自建房建盖时间为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分两次建成,2020年5月入住,6层框架结构住房。自建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没有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证。你在建房过程中存在非法损毁及侵占景洪市防洪大堤的情况。该自建房共计使用面积为:227.55平方米(0.34亩),其中侵占防洪大堤红线面积为84.63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左某、彭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左某用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云南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与原件一致)、关于提供左某建房涉嫌侵占防洪大堤情况说明的函的回复原件1份、左琴提供证据1份、12345投诉案件(YNS2022071106100847)处理单1份、协助查询函原件1份、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局关于杨某举报材料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原件1份、听证报告1份、视听资料4份。
当事人辩称:对本案调查过程中证据材料《左某用地示意图》占防洪大堤红线面积84.63平方米有异议,需重新对涉案土地界线、面积进行测绘。
本机关认为,案件调查人员证据材料中的《左某用地示意图》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重新测绘,当事人对调查过程自认证据想重新认定的申请不予主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侵占、毁坏堤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2023年 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