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关于左某某位于曼龙匡288号自建房涉嫌侵占防洪大堤案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左某某因对自建房涉嫌侵占防洪大堤案拟作出行政处罚(西水罚告字〔202201号)不服,于202319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29日在州水利局二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让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贯穿整个水行政执法活动,让当事人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依当事人申请,对左某某位于景洪市自建房涉嫌侵占防洪大堤案公开举行听证会。

二、听证时间、地点

202329830分至930

地点:州水利局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人员组成

听证会由李茜同志担任听证主持人,李元稀、聂素娥、杨文汉担任听证员,李怡担任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李正文、李勤龙;当事人:左某某;州水利局法律顾问:蔡珂卿,工作人员:黄昌贤、梅强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会基本情况

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进行陈述,并向主持人李茜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二是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提交有关证据。三是围绕听证的争议焦点,调查人员、当事人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四是调查人员、当事人做最后的陈述。五是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听证申请人申辩质证

对本案调查过程中证据材料《左某某用地示意图》占防洪大堤红线面积84.63平方米有异议,理由如下:首先,该用地示意图未清晰、明确的标注出申请人占用土地面积的数据,根据该用地示意图显示的土地面积数字进行相加,所得结果为103.1平方米,已超过贵局认定的84.63平方米占地面积。其次,该份用地示意图测绘之时,是按照申请人建筑物的滴水面积来计算占用面积。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建筑物的实际占地面积来进行测绘,申请人建筑物的实际占地面积是少于建筑物外延的滴水面积的,不应将该部分滴水线面积算作申请人占用的土地。该份示意图并非是由景洪市自然资源局的测绘部门所出具,申请人对该份用地示意图测绘结果有异议。申请人向景洪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询问,该局领导的答复是自然资源部门需要重新对涉案土地进行测绘。申请人认为,只有通过景洪市自然资源局的测绘部门重新对涉案土地界线、面积进行测绘后,得出的结果对申请人来说才是真正公平、公证的结果。

六、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

(一)经听证员对《左某某用地示意图》进行复核认为,该证据材料为举报人2020619日向州自然资源局举报投诉后,由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云南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测绘并向当事人提供了《左某某用地示意图》证据来源合法,案件调查人员与测绘单位:云南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成果确认,与自建房现状一致,查证属实。涉案自建房占用防洪大堤面积84.63平方米为2020年测绘得出自建房使用面积叠加防洪大堤红线后得出面积,不存在未清晰、明确的标注出申请人占用土地面积;侵占面积是从涉案自建房已建挡墙开始计算,而非只计算房屋实际面积,申请人认为建筑物的实际占地面积是少于建筑物外延的滴水面积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对调查过程自认证据想重新认定的申请不予主张。(二)案件调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意处罚意见。

综上听证结论为:案件调查人员证据材料中的《左某某用地示意图》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重新测绘。听证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侵占、毁坏堤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左琴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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