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关于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项目水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的公示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7-26

西水行复决字〔2021〕第01

 

申请人:景洪景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景洪市曼弄枫曼景法村8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某某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姓名:胥某某  

联系电话159*****339

被申请人:景洪市水务局

 :景洪市嘎兰中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春元    :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景洪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景水罚字202125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62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景洪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景水罚字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建设项目于2013年3月27日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前期工作的通知》,随即开展项目前期报建工作。分别于2014年12月24日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5年2月15日取得《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015年4月21日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7年2月24日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初步设计的批复》、2017年12月30日取得《林地审核意见书》、2018年3月14日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2018年10月25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18年11月完成《通航安全评估》、2019年9月29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复》、2020年4月30日取得《水上水下通航许可证》。项目前期报建齐全,满足项目生产合规合法要求,于2019年2月14日正式下达开工令开工建设。

二、2020年9月21日出台的《云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要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审查意见”,但神秘谷澜沧江大桥的建设已于2017年2月24日取得了《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初步设计的批复》,符合当时初步设计报告审查相关要求                                                                  

三、澜沧江神秘谷大桥在收到被申请人2021年2月22日下发的《景洪市水务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后,申请人立即前往景洪市水务局了解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调查工作完结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启动防洪安全评估招标,选定昆明龙慧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4月底完成水下地形测量外业工作和资料收集,开始报告编制,预计6月中旬出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初稿。

综合上述原因,恳请撤销神秘谷澜沧江大桥水行政处罚,申请人将按有关要求开展项目防洪安全评估,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无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洪水影响评价等相关批复,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擅自在澜沧江流域景洪市辖区,距上游西双版纳大桥约10.7公里河段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景洪市神秘谷大桥的行为,已构成违法,2020年11月2日被景洪市水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二、景洪神秘谷大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证据若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三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处拾万元罚款。

三、景洪市水务局在查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拍照以及处罚告知的送达,接受并审核其异议申辩,最后审批下达了处罚决定,处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查:一、申请人项目建设前期未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工作,提供的报建证据材料中无相关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虽经3次修正,均未对其中二十七条内容进行修正,本项目前期工作始于2013年,申请人称“项目前期报建齐全,满足项目生产合规合法要求”不予成立;同样,本项目虽然2017年2月24日取得了《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当时交通行业内部对初步设计报告审查相关要求,但不改变项目已经违反国家法律的事实;被申请人违法行为2020年11月2日被景洪市水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并接收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直至2021年4月22日才开始启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工作,期间时间跨度长达半年之久,存在减轻处罚的行为情节不予成立。

三、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提供的卷宗、材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未按规定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无任何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建设的大桥及建设过程影响到本段河道行洪,且这种影响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弥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处罚程序合法。但存在处罚证据不足,对法条理解不全,导致处罚内容结果失当。具体为:被申请人目前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建设的景洪市神秘谷澜沧江大桥以及建设过程影响澜沧江本河段行洪,影响河势稳定,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所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申请人处以“责令申请人限期三十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处拾万元罚款。”的处罚内容没有足够证据支撑,导致处罚结果失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景洪市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景水罚字202125号)行政处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处罚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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