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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水规〔2021〕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09
各县(市)水务局:
现将《西双版纳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工程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
第四条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确保按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各小水电站应在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水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电站所在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形成闭环管理;负责生态流量泄放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或信访人。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考核;负责督促运营商对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举报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发现生态流量管理部门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及信息报送
第七条 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八条 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21)、《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2016/XGI—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第九条 小水电站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或批准的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中确定的泄放方式、泄放流量、监测监控方式执行。未规定生态流量的,应进行水资源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标准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生态保护需求、水电站规模、地点或取水口水文情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小水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报经有管辖权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对新建、在建、改扩建的小水电站,其建设方案应当包括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满足泄放核定生态流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宜安装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附近,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
各小水电站监控数据应当按要求传输到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并对设置在电站厂房内的监控设备,实施全面监管。监管平台和小水电站监测监控建设和数据上传应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省级监管平台考核要求的通知》(云水电〔2021〕5号),信息平台要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其数据采集装置应当具备断点续传、远程管理、在线修改采集参数、在线升级等功能。小水电站业主应当保存1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或3个月以上视频监控,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制度,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安排专人管理监管平台客户端,定期巡视检查,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正常泄放生态流量,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材料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小水电站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
第三章 生态流量的泄放及调度
第十六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按不小于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七条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进行生态流量调度。
(一)生态流量应保证足额稳定泄放。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分时段泄放。
(二)当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还应当停止发电。
(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要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八条 因故障检修、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影响泄放生态流量时,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并提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当小水电站确需退出发电,应当在退出手续完备后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小水电站的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生态流量泄放、数据上传等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州级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少于30%,县(市)级每年每座水电站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查台账,填写检查登记表,在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登记表和问题清单录入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整改完成情况,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7日前对上月各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测数据上传的完整率、实时率和达标率等指标进行通报,相关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生态流量考核不合格小水电站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时段生态流量泄放可不纳入考核,但小水电业主应当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一)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该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或生活用水需要等原因,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暂停或减量泄放生态流量的;
(三)因工程修复、施工等原因,导致小水电站无法执行泄放生态流量相关要求,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明确意见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小水电站无法泄放生态流量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安排专职人员每天登录监管平台实时掌握各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监测监控数据是否及时上传,发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未及时上传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要下发整改通知,督促小水电站限期整改。在完成整改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存档或录入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整改完成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日常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单位或个人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一)发现生态流量泄放不达标或未上传生态流量数据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电站业主整改;
(二)当月生态流量泄放不达标、未上传生态流量数据(掉线)连续达10天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电站业主进行约谈、警告。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泄放核定值要求,或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未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不能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不能正常上传监测数据,且未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生态流量泄放监测连续两个月不合格的,或者一年内3个月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的;
(四)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
(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
(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配合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不力,监管部门故意隐瞒实情、弄虛作假、不督促整改致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将向当地政府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