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2-27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分工

1、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各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核要求

本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1、对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

2、对不认真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引发严惩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建议调整或免除职务。

3、对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4、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经保密审查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具体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5、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