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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2-27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发布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局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三、局机关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局机关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局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各行政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五)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六、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七、各科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八、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局党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