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2-27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试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障制度包括行政救济和法律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有权的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救济。

三、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责任,由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中的法律责任,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职责权限,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五、本规定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