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2-27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试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科室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规定方式给予答复。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在该信息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及时对外发布。

二、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科室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撤换。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科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