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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某高速公路未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行政处罚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20
一、基本案情
西双版纳州某高速公路于2016年10月13日取得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项目于2018年底动工,2021年1月15日分段试通车。全线共批复弃渣场27个,但项目建设以来,由于征占地、林业等因素实际启用弃渣场41个(原批复27个弃渣场全部发生了位置变更,且新增弃渣场14个);原批复总弃渣量799.98万立方米,实际发生弃渣2244.1万立方米,达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的内容范围,但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项目长期处于水土保持违法状态。
自2019年以来,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多次协调联系生产建设单位及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发了《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关于限期完成某高速公路工程等四个项目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函》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等一系列文件和法律文书,要求项目尽快完成水土保持违法情况整改,但由于各种原因项目一直未能完成整改。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8日西双版纳州水利局对某高速公路项目存在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进行立案,2021年11月8日,西双版纳州水利局下达《某高速公路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高速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水土保持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做出“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给予40万元罚款”的水行政处罚,项目业主于2022年2月14日缴纳罚款后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省、州、县(市)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省级在项目开工后半年即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并及时交办涉嫌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多次、多方式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整改义务,在推进困难的情况下,省级将该项目提级督办,并在多个场合督促办案,有力推动了案件查处到位。
作为水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认真履职,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打击各类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才能真正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进一步维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尊严。该案件作为西双版纳州历史上首例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较规范,处罚金额较大,对引领带动全州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在全州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联系人及电话:西双版纳州水土保持监测站 李正文18988196515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