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某澜沧江大桥非法变更弃渣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20

 

一、基本案情

2019828日,景洪市水务局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景洪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景洪市某澜沧江大桥项目期间,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渣土,运往景洪市勐罕镇景宽二级公路K21+650M处,原景宽二级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4-1号弃渣场进行弃渣。景洪市水务局随即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相关变更手续,但直至20216月,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1622日,景洪市水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使用原景宽二级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4-1号弃渣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景洪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2222日作出《景洪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理决定书》(景水决字〔202254号),责令景洪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景洪市某澜沧江大桥项目变更弃渣场相关手续,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处34万元罚款。

景洪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2815日缴纳加处罚款共计680000元(陆拾捌万元整),案件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办案单位及时履行有关告知义务,在有效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办案单位坚持原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是截止目前全州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中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对严厉打击非法弃渣行为、保护河湖和水库等水域岸线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景洪市水务局 苏克刚 0691-2149486




(景洪市水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