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1-0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等

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

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在滇电力企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改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在滇的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收标准。根据电力企业的总装机容量,按取水来源情况分类确定征收标准。

    从江河取水:大型(也包特大型,下同)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7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1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4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0.7分收取。

    从湖泊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从地下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申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申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三、缴库比例及征缴方式。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缴库管理办法,省50%、地州市20%、县30%;企业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按省、地州市、县缴库比例填制收入缴款单,分别缴入省、地州市、县各级金库。

    四、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五、水资源费的征管经费由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给予核拨。

    六、本办法20047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