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知识100问》

来源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0-09

 

审计知识100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二O一三年十二月

 

             

         

1.什么是审计?

答: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2.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如何?

答: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种构成。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民间审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组织,是独立存在的经营性中介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内部从事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是组织内部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3.
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者是什么关系?

答:三者的共同目标均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者各自侧重不同。国家审计机关的目标侧重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改进政府行政管理;内部审计的目标侧重于促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审计组织的目标侧重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于市场经济

   
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依法独立实施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要求?

答: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求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5.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其他职业要求。

6.审计机关可以聘用外部人员

答: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工作。

7.审计机关聘用外部人员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审计机关不得聘用以下外部人员:被刑事处罚的;被劳动教养的;被行政拘留的;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8.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回避?
    答:《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⑵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⑶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9.审计机关能否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答: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10.审计机关能否对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答: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能够对所有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吗?

答:不能。审计机关只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可以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吗?

答: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3.审计机关可以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进行审计吗?

答: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4.审计机关可以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审计监督吗?

答: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不适合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只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15.什么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行为。

16.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如何确定?

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组织部门提出委托建议,经(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7.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哪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答: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18.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 审计哪些内容?

答: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19.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21.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是指哪些方面?

答: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22.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是指哪些方面?

答: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23.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哪些方面?

答: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24.审计机关对所有领导干部都可以审计吗?

答: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5.审计机关对那个领导有意见都可以对他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吗?

答:不可以随便和任意进行审计,应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程序进行。

26.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答: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级、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7.哪些领导干部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答:省、市、县(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乡、街道)的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28.哪些企业领导人员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答: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9.什么是专项审计调查?

答:专项审计调查就是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30.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属于国家审计机关领导吗?

答: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1.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吗?

答: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32.审计机关能对社会审计机构行使监督权吗?

答: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33.在审计当中,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答: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34.被审计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审计资料作出书面承诺吗?

答: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35.在审计当中,被审计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6.审计期间审计机关的责任是什么?

答: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就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37.
审计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不明确的怎么办?

答:《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38.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哪些资料和资产?

答: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9.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吗?

答: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0.审计人员查询被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有何规定?
  
答: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41.审计人员查询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有何规定?

    答: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4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答: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43.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应怎么办?

答: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44.
什么是审计公告?

答:审计公告,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内容、审计程序、过程、结果等,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5.审计公告的作用?

答:审计公告的作用:有利于解除受托责任;有利于监督审计结果执行;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46.所有审计事项都应当向社会公告吗?            

答: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47.哪些审计事项不得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答:《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48.
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应当在几日前告知上市公司?

答: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49.审计机关依法公布的审计信息主要有哪些?
    答: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50.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何规定?

答: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1.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能当天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吗?

答: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5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几日内回复?

答: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回复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53.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应怎么办?

答: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怎么办?

答: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55.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审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对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处理措施。

58.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绝不执行的怎么办?

答:被审计单位拒绝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59.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机关怎么处理?

答: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征求报告意见后,应当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对不符合事实的问题进行说明,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61.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怎么办?

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62.什么是财政收支? 
  
答: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63.
什么是财务收支? 

答: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64.什么是审计处罚?

答: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它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65.审计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66.审计处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审计处理的种类有: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67.被审计单位如何执行审计决定?

答: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后,应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提出的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整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应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68.审计机关如何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答: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报告建议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69.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向哪些部门申请复议?其程序和期限如何规定?

答:被审计单位自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作出书面回复。予以受理的,应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具体如下: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70.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期间,审计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审计决定继续照常执行。

71.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和裁决期间,什么条件下可停止审计决定执行?

答: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72.因特殊情况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

73.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
审计复议期间,申请人觉得复议理由不充分,要求撤回审计复议可以吗?

答:审计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审计复议终止。审计复议机关应当将申请人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情况记录在案。
    75.
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几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能否拖延复议时间再出复议决定书?

答: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复议机关作出审计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审计复议决定书。
    76.审计复议决定书能否以邮寄方式送达?

答:审计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77.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弄虚作假、欺骗审计复议机关,扰乱复议工作秩序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弄虚作假、欺骗审计复议机关,故意扰乱复议工作秩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审计复议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78.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裁决,又不履行审计复议决定的,怎么办?

答: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复议决定,由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复议决定,由审计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9.审计处罚举行听证会应具备哪两个条件?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举行听证会: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应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80.当事人如何申请举行审计听证会议?

答: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81.
审计机关的听证会必须在几天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提供些什么资料?

答: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82.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如何发送?

答: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83.审计人员能否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兼职和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答:为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公证性,审计人员不得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兼职;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84.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怎样与被审计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
    答: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85.审计机关如何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答: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86.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能否擅自变更?

答: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87.
审计通知书中必须告知审计纪律吗?

答:《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审计通知书的内容除了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外。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88.审计人员的审计取证记录需要被审计单位签名盖章吗?

答: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89.审计人员的审计取证记录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名盖章有效吗?

答:审计取证记录不能取得被审计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并不影响事实存在,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90.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但又超出审计职权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91.审计报告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吗?

答: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92.所有审计报告都必须征求意见吗?

答: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93.审计机关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用审计法规处理吗?

答:不能。要以主办机关为主,审计机关协助,什么情况下以下不适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94.地方审计机关是哪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答:地方审计机关属于地方政府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95.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有何规定?

答:根据《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96.审计人员执行工作职务期间能否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和赠送土特产品、证券和礼金?

答:审计署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工作职务期间,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97.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能否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答:因工作需要的可以使用,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不准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98.审计人员执行工作职务期间能否利用知悉的审计信息 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答:审计人员执行工作职务期间,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的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99.审计人员能否接受被审计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助和报销各项费用?

答:审计署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工作职务期间,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100.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署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审计署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审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要认真分析原因,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审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要向党组作出深刻检查,由审计局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发现违反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