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的通知的说明

来源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1-30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我州2009年出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西政办发〔2009131号)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州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开创了我州投资审计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果。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西政办发〔2009131号,下称《办法》)与《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及2017云南省人民政府修改的《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存在多处不一致,法律依据不足并超越了审计权限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办法》规定的前置审计工作超越了审计权限范围,不合法。《办法》第二章前置审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不符,前置审计工作混淆了监督与管理的关系,越位承担了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

二是《办法》法律依据不足,存在错位风险。如《办法》第二十九条把投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与《合同法》有关条款不衔接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省人民政府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修订了《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三是《办法》规定条款与现行的法规条款内容不一致。我州《办法》于2009825印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22修订通过,《办法》的条款内容是引用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与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不一致。

四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州公共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有必要明确政府投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公共投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促进我州公共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

《通知》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修订的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及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制定《通知》的过程

《通知》是根据全省投资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借鉴了大理州的经验做法,向全州县市审计局和州住建局等12个部门征求了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省审计厅投资局的意见,对《通知》又作了修改,现上报审定。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废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西政办发〔2009131号),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二是明确全州审计机关不再开展拦标控制价的前置审计,由州、县(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行业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拦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和审计对造价管理的监督职责,防止出现审计工作的越位和建设单位管理的缺位等情况杜绝以审代结(算)的情况发生。同时明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通知》的制定实施将为规范我州公共投资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审计成果的应用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件: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13号令的通知(西政发﹝2018﹞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