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审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12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审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市)审计局,局各科室(中心)

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双随机、一公开随即抽查实施细则的函》(西职转办函〔20181号)要求,州审计局研究制定了《西双版纳州审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县(市)审计局请参照本通知制定本部门两库一单,并根据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对被检查对象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要在在门户网站进行及时公示。

 

附件:1.西双版纳州审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西双版纳州审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被检查对象名录库

4.西双版纳州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2020611

 

附件1

 

西双版纳州审计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 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10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审计对象、随机选派审计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抽查事项具体包括: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第五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审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审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检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12月,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动,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双随机采取抽签的形式。

上级机关交办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不随机抽取审计对象,但是应当随机抽取审计人员。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本级监管检查对象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或上一年度审计查处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检查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审计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检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检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审计结果,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并在州审计局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检查对象名录库

单位名称: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序号

检查对象名称

备注

 

1

 

128个州级一级预算单位

 

预算执行全覆盖审计

 

2

 

州财政局

 

 

3

 

农业农村

 

 

4

景洪市人民政府

 

 

5

勐海县人民政府

 

 

6

勐腊县人民政府

 

 

7

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8

勐海县审计局

 

9

西双版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10

西双版纳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11

西双版纳州公路建设质量检测中心

 

12

西双版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新鑫服务中心(包含育康实业有限公司)

 

 

13

州医院

 

 

14

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5

西双版纳景海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6

州纪委

 

 

17

州一中

 

 

18

州民中

 

 

 

 


附件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备  注

1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全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

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2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根据201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全州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决算情况审计监督

 

3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全州内被审计对象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4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全州行政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5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全州行政事业单位

经济责审计

 

6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全州行政事业单位

专项审计调查

 

7

 

 

 

 

 

 

 

 

 

 

对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及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有关单位和个人

银行账户情况

 

说明:(1)抽查比例指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2)抽查频率指当年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