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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持续提升 公检法与环保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 :蒋朝晖 来源 :中国环境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30
云南省通过加强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等多种措施,持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能力。
目前,云南省已有昆明、玉溪、曲靖、大理、迪庆、红河6家中级人民法院及11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法院成立了环保合议庭。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2016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308起。
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上,云南省6家设有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初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并纳入管辖。
云南省积极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在开展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调研工作基础上,出台了《云南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试行)》《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和相关审判程序。
自2015年云南省被列入全国13家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以来,云南省检察院设立环境资源检察处专门负责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全省4个州(市)成立环境资源检察处(科),专门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截至2017年2月,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类公益诉讼案共27件。
为加强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云南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目前,全省共有15个州(市)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联动机制,4个州(市)专门成立了环保公安执法队伍,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