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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8
州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7年3月起进行州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通过年度检查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和内部建设管理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6年7月1日前经州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情况;
(四)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和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组织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情况;
(八)关于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况。
(九)完成登记管理机关相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尤其是对2015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和基本账户开设、经费收支、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注册资金、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时限、方法及步骤
(一)时限: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进行年检。
(三)步骤:
1.自检。2017年3月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检总结,填写相关报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QQ登录“西双版纳民管系统 ”(群号:160977169),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2017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民非),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专项总结报告1份。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 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
务制度健全,收入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5. 按民主程序办事;
6. 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 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
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8. 信息披露规范;
9. 党建组织建设情况良好;
10. 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者必要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报备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检查的相关说明及要求
(一)积极做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换证工作。按照民政部、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社会组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换证。请各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工作。
(二)州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由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请州属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联系电话:2146462, QQ:160977169。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