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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30
城市低保
政策: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
2、《云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4、《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
6、《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4]26号)
7、《西双版纳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发[2016]19号)
8、《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西民政发[2017]12号)
保障对象:持有我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保障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都有权向其所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在我州辖区内异地生活的,向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受委托的居委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向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未领取低保证明,并配合做好家庭情况核查。
保障标准:2017年,我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景洪市602元/人·月,勐海县、勐腊县574元/人·月。
7月保障对象:4832户7273人
1-7月累计支出:1911.87万元
农村低保
政策: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
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4]26号)
4、《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5、《西双版纳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发[2016]19号)
6、《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西民政发[2017]12号)
7、《西双版纳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西民政发[2014]3号)
保障对象:持有我州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在辖区内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保障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都有权向其所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在我州辖区内异地生活的,向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向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未领取低保证明,并配合做好家庭情况核查。
保障标准:2017年,我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00元/人·年。
7月保障对象:7892户22045人
1-7月累计支出:3279.65万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
2、《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6号)
3、《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5、《西双版纳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发[2016]19号)
6、《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西民政发[2016]29号)
保障对象: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7月供养对象:1062户1140人
1-7月累计支出:443.82万元
城乡医疗救助
政策:
1、《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云民保[2006]4号)
2、《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3、《西双版纳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试行)》(西民政发[2014]2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
5、《西双版纳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发[2016]19号)
6、《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西民政发[2017]19号)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州户籍并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或特殊人员,主要有: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指经民政部门依法审批、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生活水平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
救助申请: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以及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代为实施救助工作。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以及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在非“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备齐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按比例给予救助。
低收入和其他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其程序为:申请对象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对象申报情况需经村(居)小组、村(居)委会和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确认;申请对象备齐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交申请。
住院治疗费用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的自付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2000元;低收入和其他困难人员的自付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2000元。
门诊治疗费用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的自付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000元;低收入和其他困难人员的自付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1000元;年内门诊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按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指以上救助对象中符合下列情况的:患有并医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主要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疾病;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年度内医治(住院和门诊)疾病自付部分累计达到20000元以上的;城乡低收入和其它困难人员年度内医治(住院和门诊)疾病自付部分累计达到25000元以上的;
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的自付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不得超过50000元;低收入和其他困难人员的自付部分按照6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每人累计不得超过50000元。
7月救助人数:2473人
1-7月累计支出:1041.59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政策:
1、《云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5]329号)
2、《西双版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财社发[2017]168号)
3、《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西民政发[2017]19号)
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州户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和14周岁以下儿童。具体对象如下: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年本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的贫困家庭);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其他困难家庭中急需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22个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救助金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各类人员救助比例如下: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收入对象、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和其他困难人员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
城乡临时救助
政策:
1、《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2、《西双版纳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发[2016]19号)
3、《西双版纳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发[2016]62号)
救助对象:持有本地户籍并长期在辖区居住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具有本地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因火灾、溺水、重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治疗等原因,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基本生活费、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持有本地户籍并长期在辖区居住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具有本地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家庭和个人。
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经所在村(居)委会对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核实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视救助对象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区分城乡户籍,对应参照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7月救助对象:1948户7786人
1-7月累计支出:480.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