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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24
各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水平,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州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扶贫开发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西双版纳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我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66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我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9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2021年我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省级指导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858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