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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14
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代章)
2023年9月14日
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西双版纳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总召集人:张永刚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召 集 人:玉帕新 州民政局局长
成 员:黄 晟 州委政法委副书记
雷官燕 州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刘永胜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陈忠明 州公安局副局长
岩温合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杨天伟 州司法局副局长
吴雅婷 州财政局副局长
岩空俭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曾志海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邓宗勇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汪庆伟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马 蓉 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杨俊媛 州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徐建学 州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白 玲 州法院副院长
刘天鸣 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汤伟杰 团州委副书记
玉南儿 州妇联副主席
罗 骏 州工商联专职副主席
黄立成 州残联副理事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分管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会。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州委政法委:监督政法单位依法履行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州文明办:督促指导各县(市)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要内容。
(三)州教育体育局:督促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帮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持续推进控辍保学工作。
(四)州公安局:依法对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做好留守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的户籍登记工作。
(五)州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履行兜底监护职责。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受理、妥善监督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落实情况。依托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处置有关求助线索。督促指导村(社区)履行侵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案件强制报告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有关信息的调查、统计、分析,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六)州司法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关爱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市)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纳入普法工作重要内容。
(七)州财政局: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支持有关部门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资金保障工作。
(八)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相关表彰奖励工作。
(九)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范围。指导各县(市)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州农业农村局:配合民政部门将推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更多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便于照顾未成年子女。
(十一)州卫生健康委: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侵害案件强制报告职责,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伤情鉴定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做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重病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康复医疗工作。
(十二)州广播电视局:指导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媒体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宣传报道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先进典型,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方面的公益广告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高度关注和维护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合法权益,客观审慎适度报道涉及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事件。
(十三)州乡村振兴局:将全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内容,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及突发严重困难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十四)州医疗保障局:指导各县(市)做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落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十五)州法院:对犯罪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做好涉案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跟踪帮扶等审判延伸工作。做好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治宣传教育、司法建议工作。指导县级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十六)州检察院: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院办理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犯罪和侵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司法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办理涉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十七)团州委:指导各县(市)团委做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服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阵地建设,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教育和帮助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配合落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动青年志愿者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打造关爱保护工作品牌。
(十八)州妇联: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举办家庭教育培训讲座,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指导村(社区)妇联主席、妇联执委配合做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阵地,为有需要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十九)州工商联: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有利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为务工父母和留守子女提供针对性关爱服务。
(二十)州残联: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教育工作,支持和帮助残疾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接受教育。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成员单位研究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或印发。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相互通报、研判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研究讨论需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时组织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分工任务,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跨县市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全州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州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