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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1-14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试行)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我州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2、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5、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6、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局长接待日。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15天内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机关各科室和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局办公室审查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拟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按规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