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老年助餐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19


西民政2024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老年助餐服务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老年助餐服务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云南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云民发〔2024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州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不断提升全州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试点先行、示范引路、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广泛开展。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底,根据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至少新增3个老年幸福食堂或助餐点,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2个以上老年助餐服务点。

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至少新增8个老年幸福食堂或助餐点,实现街道覆盖,乡镇(街道)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达40%以上。

2026年底,持续推动全州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至少新增8个老年幸福食堂或助餐点,乡镇(街道)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助餐布局。以服务需求为导向,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资源等方式,优化布局城乡老年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应许可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打包和集中用餐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在满足机构内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基础上,向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鼓励将现有闲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以低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二)创新配送方式。以便利可及为导向,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一个中央食堂+N个配送点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配餐服务。老年助餐点可依托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老年活动室等设施设置,助餐服务机构或相关设施管理者、场地提供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配餐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村(社区)建立志愿送餐队伍,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三)探索农村助餐。积极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广泛参与的农村助餐新格局。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积极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灵活多样的助餐模式,解决好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助餐需求。

(四)鼓励多方参与。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长效机制,支持以慈善冠名、定向捐赠、提供活动场地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五)规范机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级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标准和工作指引。拟开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组织和个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集中就餐或餐食配送中转服务的助餐服务场所,一般集中就餐服务能力应在 10 人以上。县级民政部门每年拟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新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幸福食堂(助餐点)名称、坐落位置、运营单位名称、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统一标识标牌。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统一标识标牌,各县(市)民政局指导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方在场所显著位置张挂,便于老年人识别和社会监督。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老年幸福食堂标识,统一命名为:××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幸福食堂、××(企业、单位)老年幸福食堂。

(七)规范助餐服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严格实行六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健康证、餐品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价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等上墙公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在硬件设施、场地环境、餐食供应等方面体现适老化特点。应结合老年人营养健康需求和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制定餐品,并至少每周更新菜品,提前公布食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均须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提供早餐、晚餐服务。

(八)加强信息管理。推广使用好全省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查摸底、数据采集和重点保障对象排查工作,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化动态管理,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九)加大运营扶持。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州级财政落实好老年幸福食堂建设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示范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1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综合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按照不超过3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对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运营完成较好的县(市),州级财政在每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十)探索补贴优惠。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县(市)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助餐机构应给予老年人一定的用餐折扣优惠,本户籍老年人和常住本的外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优惠力度可根据年龄梯度确定,向高龄老年人倾斜。

(十一)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纳入分层分级包保范围,安排包干部定期包保督导食品安全工作。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集中用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员,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品原料源头管理和信息追溯,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推进明厨亮灶建设。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对供餐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认真贯彻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诚信经营、违反公序良俗的供餐企业坚决逐出养老服务行业。

四、强化保障

各县、市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本地区老年助餐行动任务清单,细化任务目标、服务布局、推进措施、部门责任、考核评估等要求。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各县(市)要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

 

西双版纳州老年助餐服务点建设计划清单

 

县市

新增幸福食堂、助餐点(个)

合计

2024

2025

2026

景洪市

1

3

3

7

勐海县

1

3

3

7

勐腊县

1

2

2

5

3

8

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