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1-20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

傣族自治州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8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老龄事业

发展规划

 

为推进我州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时期老龄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时期,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我州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的生活明显改善;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老年维权工作和老年政策法规宣传扎实有效;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的老龄工作新格局正在形成;老年群众组织不断增多,老年人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十一五”时期加快我州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州60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已达9.8万人(其中贫困老年人2400人),占全州户籍总人口的11.1%。“十一五”时期,将是我州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步伐的重要机遇期。面对机遇,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未来五年,我州人口老龄化形势将更加严峻,老龄问题将更加突出。“十一五”时期,我州老年人口将快速增长,预计到201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4万人以上,约占全州总人口的14%,老龄化、高龄化和空巢化明显加快。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需求不相适应,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压力较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老龄工作难度很大;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社会有效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较为紧缺;老龄工作机构没有完全理顺隶属关系,涉老群团组织较为分散;老龄事业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尚未健全;敬老、爱老、助老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住发展机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抢抓时间,大力推动我州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宗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应对我州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和社区为老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和谐西双版纳的建设。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要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基层群众组织,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机构、老龄工作队伍和老龄工作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经费的正常投入长效机制;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家庭养老为主,以社区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体系;加快方便老年人活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村村建有老年协会和老年活动场所;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使敬老先进村达到农村总数的40%;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我州老龄事业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切实关注“五保”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孤寡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老年妇女等特殊老年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构建符合我州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障体系。继续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加快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和为老服务体系。

4.坚持老龄服务社会化,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发展老龄事业。通过体制创新,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5.坚持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重视道德舆论导向,提倡敬老助劳,促进代际和谐。

6.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发挥各自优势,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加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养老保障。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加强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合理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鼓励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壮大。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加强农村家庭赡养(扶养)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2.医疗保障。加强农村和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重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0%。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解决农村老年人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所有农村老年人。

3.社会救助。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年人救助体系。完善城市老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标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采取集中或分散供养的方式,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贫困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和保障范围。各县(市)、农场要建立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通过募集社会资金,拓展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工作。

4.社会福利。加大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投入,以满足残疾、高龄、贫困等不同类型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为出发点,在鼓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二)加强老年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

1.公共服务设施。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等公共福利设施(场所)。充分发挥公园景点、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社会效能,免费对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2.养老服务设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建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以社区和乡镇为中心,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的办法,办好示范性的老年服务设施,建立集生活服务、疾病防治、文体活动为一体的老年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村级建立老年活动室,完善服务功能,服务范围扩大到周边地区的老年人。到2010年,养老、护理机构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其中民办民营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完成6所农村敬老院和220个村老年协会及其活动场所的建设。

(三)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建立完善老年教育网络。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大对老年教育经费的投入,把老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成立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各地的老年教育工作。积极发展老年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到2008年,州、县(市)、农垦要建有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老年人学校,形成州、县(市)、乡(镇)、村(居)四级教育网络。把老年人思想教育、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使老年人不断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

2.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把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纳入全民文化和全民健身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投入、社会捐助,建设一批布局比较合理、设施比较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文艺下乡、文艺汇演、老年体育健身和书画展览等文化活动和健身活动。通过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确保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老年人口达到50%。

    (四)引导和培育老龄产业

制订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支持老龄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发老年用品市场,鼓励、支持和发展老年用品专卖店(柜台),引导企业销售种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满足老年人的需要。整合各地旅游资源,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发展老年旅游业。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助、心理咨询等服务行业。积极开办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工作,把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问题大部分解决在社区和乡镇。帮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消费理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推动老龄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积极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途径,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民间组织等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的作用,发挥老年人从事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家庭教育、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特长。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精神等教育活动。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互助活动。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志愿,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把老年人才纳入服务范围,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

(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出版等传播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老龄工作先进典型。把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美德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宣传月”、“十大孝星”评选表彰活动、“助老爱心行动”等活动,共同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城乡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2.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州、县(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要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已建立的综治办、司法所,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加强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扶养、婚姻、财产纠纷、家庭和邻里纠纷等排查调处工作。

3.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规定。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力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涉老纠纷案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重视老龄工作,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和考核。

(二)完善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把老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州本级每年按照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以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专项经费,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在国家发行的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发展老龄公益事业。要逐级建立并充分发挥老年事业发展促进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关于“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参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老龄工作办事机构”的要求,健全州、县(市)、乡(镇)三级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与老龄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老龄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老年人协会组织。

(四)重视老龄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充分发挥老年学术团体的作用,整合资源,加强老龄问题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州委、州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加强人才培养,为发展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加强对外科研合作与交流。

(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规划》由州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每年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