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4-26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中有开办(注册)资金要求的外,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