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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28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