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9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需业务主管部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照片);

5)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6)《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7)章程草案;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10)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1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成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批复申请组织机构代码、领取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报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