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行政执法种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1-17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行政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6项)

第一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负责州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二项   社会团体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负责全州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三项  社会团体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3) “三定”方案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四项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3)“三定”方案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五项  殡葬基础设施的审批(经营性公墓)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公墓的主管部门。”

3)《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5)“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六项   《高龄老人优待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老年人优待证》的颁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高龄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凭《高龄老人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购门票;优先就医,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2002年西双版纳州州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三号)批准州老龄委《关于准予60岁以上老人办理“西双版纳州老年人优待证”的请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第一项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二项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三项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据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四项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五项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查处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六项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七项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八项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九项   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查处非法社团组织”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一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二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四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之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五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六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八项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十九项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区划地名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项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区划地名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一项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二项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三项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四项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五项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六项   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七项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八项   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九项 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项   提供土葬用地或乱埋乱葬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一项   对社会福利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的;

(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二项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三项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四项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三)行政强制(共2项)

第一项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三定”方案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二项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三定”方案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四)行政征收(共4项)

第一项   婚姻证书工本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基层政权科职责 “结婚、离婚、复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二项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工本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第一条:“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一)申请费每见10元。(二)登记费每件90元。(三)变更登记每件40元。”

2)“三定”方案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三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工本费

1.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负责州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四项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1 2003730日发布实施)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五)行政给付(共2项)

第一项   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五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按月拨付和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项   残疾抚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六)行政确认(共2项)

第一项   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寿星老人除享受高龄老人的优惠待遇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定额给予生活补助,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其免费体检。”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项   颁发《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对报送其审批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按《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批准其全额享受、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应当按户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以户为单位在低保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以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书面通知申请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含登记、备案等)(共16项)

第一项   撤销弄虚作假所设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的民间组织管理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二项   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时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并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基层政权科职责“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三项   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区划地名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项   收养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职责“指导儿童收养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五项   结婚登记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基层政权科职责“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六项   离婚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基层政权科职责“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七项   复婚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基层政权科职责“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八项   取缔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九项   取缔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项   取缔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一项   取缔进行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二项   取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三项   没收虚假收养证明材料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四项   撤销弄虚作假骗取的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内设机构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职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五项   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六项   督促和检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落实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二款中(二)调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2)《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检查、督促,积极协调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要督促落实老年人的优待内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西双版纳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