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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办理对象 冠以“西双版纳”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办理条件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所需材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验) ] 四、办理流程 申请→初步审查→受理→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下达许可决定书→办理结束。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事窗口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七、服务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么龙路9号 八、联系电话 0691—2146462 九、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十、公交路线 2路汽车,大曼么站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主管部门 西双版纳州州民政局 十三、受理机构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十四、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收) 复印件1份 ]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原件(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