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办理对象

冠以西双版纳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3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所需材料

(1) 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3)
《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照片) [ 原件() ]
(4)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 原件() 复印件1 ]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 原件() ]
(6)
章程草案 [ 原件() 复印件1 ]
(7)
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复印件1 ]
(8)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原件()复印件1                                          

 (9)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原件() 复印件1]

(10)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 原件() ]

(1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 原件() ]     

(13) 《民间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 原件() ]   

四、办理流程

申请→初步审查→受理→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下达许可决定书→办理结束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事窗口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七、服务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么龙路9

八、联系电话

0691—2146462

九、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30

十、公交路线

2路汽车,大曼么站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主管部门

西双版纳州州民政局

十三、受理机构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十四、办理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5)《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第二条             

(6)《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