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基金会设立登记

一、办理对象

冠以“西双版纳”行政区划名称的基金会。

二、办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所需材料

(1) 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2)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3)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4)
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 原件() 复印件1 ]
(5)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6)
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复印件1 ]
(7)
章程草案 [ 原件() 复印件1 ]

(8)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1 ]
(9)
《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 原件() ]

四、办理流程

申请→初步审查→受理→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下达许可决定书→办理结束。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事窗口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七、服务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么龙路9

八、联系电话

06912146462

九、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

十、公交路线

2路汽车,大曼么站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主管部门

西双版纳州州民政局

十三、受理机构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十四、办理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3
    (2)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3)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4)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