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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林业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要素编制表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6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要素编制表 | |||||||||||||||||||||||||||||||||||||||||||||||||||||||||||||||||||||||||||||||||||||||||||||||||||||||||||||||||||||||||||||||||||||||||||||||||||||||||||||||||||||||||||||||||||||||||||||||||||||||||||||||||||||||||||||||||||||||||||||||||||||||||||||||
| 对应的州级部门 | 办理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法定时限 (工作日) |
所需材料 | 服务收费 | 证照物流 | 在线支付 | 办理对象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办事窗口 | 收费标准 | 主管部门 | 受理机构 | 办理依据 | 咨询方式 | 投诉方式 | 备注 | ||||||||||||||||||||||||||||||||||||||||||||||||||||||||||||||||||||||||||||||||||||||||||||||||||||||||||||||||||||||||||||||||||||||||||||||||||||||||||||||||||||||||||||||||||||||||||||||||||||||||||||||||||||||||||||||||||||||||||||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13 | 20 | (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不含用地单位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 一、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三、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四、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承诺书; 五、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七、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八、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凡申请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的用地单位,待申请材料通过林业部门审核受理并接到通知后,再向指定帐户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图; 十、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实施方案;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书面承诺;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人签订的有关占用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交还所用林地的协议 ; 十二、补办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其他林地10亩立案标准),须提供检察机关的检察决定书或检察意见书; 十三、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十四、使用林地公示材料。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十五、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的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十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十七、工程项目涉及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的填写《云南省工程项目占用征收公益林地备案登记表》; 十八、提供县林业局向州林业局的请示件(正式文件原件); 十九、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 “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方可上报。 |
不收费 | 不支持 | 不支持 | 项目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二)申请人资格条件:需要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须提交的材料:(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以上材料不含用地单位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②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申请人与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承诺书; 4、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核查报告; 5、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情况说明; 6、项目建设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1)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2)补办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其他林地10亩立案标准),须提供检察机关的检察决定书或检察意见书; 7、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实施方案;8、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书面承诺;9、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人签订的有关占用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交还所用林地的协议。(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州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州林业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2.材料不真实的。 | 申请单位通过州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接收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省林业厅审批审核的,州(市)、县(市、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
服务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即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执行。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5)《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6)《云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林地管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54号)。 | 1、窗口咨询。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1)2123751。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林业局;通信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35号;邮政编码:666100。 |
1、窗口投诉。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691)2123233。 3、信函投诉。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林业局;通信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35号;邮政编码:666100。 |
无 | ||||||||||||||||||||||||||||||||||||||||||||||||||||||||||||||||||||||||||||||||||||||||||||||||||||||||||||||||||||||||||||||||||||||||||||||||||||||||||||||||||||||||||||||||||||||||||||||||||||||||||||||||||||||||||||||||||||||||||||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13 | 20 | (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不含用地单位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 一、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三、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四、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承诺书; 五、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七、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八、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凡申请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的用地单位,待申请材料通过林业厅审核受理并接到通知后,再向指定帐户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图; 十、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补办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其他林地10亩立案标准),须提供检察机关的检察决定书或检察意见书; 十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十三、使用林地公示材料。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十四、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的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十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十六、工程项目涉及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的填写《云南省工程项目占用征收公益林地备案登记表》; 十七、提供县林业局向州林业局的请示件(正式文件原件); 十八、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方可上报。 |
不收费 | 不支持 | 不支持 | 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须提交的材料:(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以上材料材料不含用地单位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②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申请人与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承诺书; 4、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5、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情况说明; 6、项目建设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1)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2)补办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其他林地10亩立案标准),须提供检察机关的检察决定书或检察意见书;(四)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州林业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2.材料不真实的。 | 申请单位通过州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接收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州(市)、县(市、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
服务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即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执行。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5)《云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林地管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54号)。 | 1、窗口咨询。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1)2123751。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林业局;通信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35号;邮政编码:666100。 |
1、窗口投诉。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691)2123233。 3、信函投诉。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林业局;通信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35号;邮政编码:666100。 |
无 | ||||||||||||||||||||||||||||||||||||||||||||||||||||||||||||||||||||||||||||||||||||||||||||||||||||||||||||||||||||||||||||||||||||||||||||||||||||||||||||||||||||||||||||||||||||||||||||||||||||||||||||||||||||||||||||||||||||||||||||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13 | 20 | (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不含用地单位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 一、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三、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四、森林资源现状核实报告; 五、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六、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七、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图; 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九、使用林地公示材料。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十、县林业局向州林业局的请示件,正式文件; 十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方可上报。 |
不收费 | 不支持 | 不支持 | 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二)申请人资格条件:森林经营单位。 (三)须提交的材料:(所有上报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的项目报三份,以上材料材料不含用地单位和县、市林业局存档份数)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 3、森林资源现状核实报告; 4、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情况说明。 (四)审批权限: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州林业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2.材料不真实的。 | 申请单位通过州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接收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省林业厅审批的,州(市)、县(市、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
服务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即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 不收费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5)《云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林地管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54号)。 | 1、窗口咨询。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1)2123751。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林业局;通信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35号;邮政编码:666100。 |
1、窗口投诉。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曼弄枫原国际会展中心)。 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691)2123233。 3、信函投诉。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林业局;通信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35号;邮政编码:66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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