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好“一抹绿”,莫当“毁林人”——象明乡林草行政案件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 :象明乡综合执法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09

2024年以来,象明乡综合执法队已受理多起林草行政案件,究其原因,有的人是法律意识淡薄,但有的人却是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案例1  

【基本案情】202431日,象明乡综合执法队在日常工作巡护中,发现勐腊县象明彝族乡安乐村委会地名花山的林区内存在违规建盖工棚的情况,经调查,20233月,李某某为了方便管理坚果地的工人长期居住,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勐腊县象明彝族乡安乐村委会地名花山林地内建盖工棚供工人居住,共建盖两间工棚,地表均已被混凝土硬化,该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理结果】象明彝族乡人民政府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49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即4902元(大写:肆仟玖佰零贰元整) 。

 

案例

【基本案情】2024513日,象明乡综合执法队和乡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在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勐腊县象明彝族乡蛮砖村委会小地名曼赛路的林区内存在有林木被围剥树皮和被砍伐的情况,经调查,20241月,刘某某在管理茶叶地的过程中,为了使茶树长势更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砍刀到勐腊县象明彝族乡蛮砖村委会小地名曼赛路林区内围剥树皮,当月,为了获得柴火,刘某某再次擅自携带砍刀进入该地块内砍伐林木,以上行为涉嫌毁坏林木违法。

 

【处理结果】象明彝族乡人民政府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41219日前原地补种被毁坏林木株数1倍,即24株;2.处被毁坏林木价值的罚款,即1427元(大写:壹仟肆佰贰拾柒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卫星监测、工作巡护、群众举报……林业保护工作方式多样,监护周密,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知法懂法更应守法。守住生态一抹绿,换得发展万两金,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需要你我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