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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因一己私利去砍林, 这几个案件教训深刻!
来源 :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8-01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李某毁坏森林、林木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1日,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交案件,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15日,到现地核实,发现是县某公司茶地内的管理人员李某,以树木遮挡茶叶生长为由,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公司承包的茶地(集体林地)内围剥树皮。经初步调查,发现李某涉嫌毁坏森林、林木,需立案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李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开始,擅自在该公司承包的茶地(集体林地)内,使用砍刀工具围剥树皮15棵树木,经技术员鉴定结论得出李某毁坏、林木的损失活立木蓄积是5.007立方米,材积为3.8立方米,其行为致使林木遭到破坏。已构成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办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条细化标准第二项的规定,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下发处罚决定书后一个月内补种5倍的树木,即:15棵X5倍=75棵;
2.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即;1596元X1倍=¥1596元(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陆元整)。
案例二、张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3日,现住勐海县勐混镇曼岗村民,张某到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执法大队报称,自己因不了解林业相关程序,以建盖茶叶初制所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真小组集体林地内推地建房,请执法大队前去处理。经初步调查,张某所反映的事以证实、属于改变林地用途,需立案查处。
经过调查:张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真小组寨子的集体林地内推地建盖房,经技术员鉴定的结论得出面积为2.1亩(1400平方米),其行为致使林地植被和地表土壤遭到严重破坏,林地性质被改变,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细化标准第二项的规定,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下发处罚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1400平方米X15元=¥21000元(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案例三、杨某擅自开垦林地案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0日,8点16分接到林政股报告,称10月19日他们在下乡途中,发现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谢傣小组有人涉嫌擅自开垦林地。接到此事后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发现住勐海镇景管路某号的杨某,籍贯云南普洱市人,有涉嫌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经过调查:杨某于2013年6月份开始至2015年,使用自家的锄头、砍刀等工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谢傣小组集体林地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经技术员鉴定结论得出面积为2.4亩(1600平方米)。其行为致使林地植被和地表土壤遭到破坏,林地性质被改变。
办理结果: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开垦林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条细化标准第二项的规定,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下方处罚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3、并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1600平方米X5元=¥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三起案件典型意义: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红线管控、用途管制、林地林用、违法必惩”这十六个字,将是今后林地管理的重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必然要收到法律的追究。
保护勐海的绿水青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让我们携起手来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让保护森林成为一种社会新风尚
营造宁静、和谐、美丽的幸福勐海
共同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