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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04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8项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
二、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三、受理范围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申请事项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不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具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无森林采伐限额的。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拟采伐(移植)林木符合审批条件;
2.有森林采伐限额保障
3.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4.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不予以许可的条件:
1.拟采伐林木不符合审批条件;
2.森林采伐限额已使用完;
3.利害关系人提出相反诉求,经审查成立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不能提供所要求的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材料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书面申请 |
原件 |
1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仅对相关项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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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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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人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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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符合《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的移植调查设计报告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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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或同意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七、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会口,原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意见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意见书》。
(三)审查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暂停办理时限计算。现场检查、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完毕后,恢复办理时限计算。
(四)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机关办理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九、审批结果
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文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许可文书。
十、咨询服务
1、窗口咨询。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厅A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691-2142062 0691-214250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