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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04
一、设定依据: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6项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省林草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
二、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 1.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省级重要湿地内的建设项目审批;2.本行政区域的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3.申请材料齐全。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上报州林业和草原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会口,原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意见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意见书》。
(三)审查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暂停办理时限计算。现场检查、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完毕后,恢复办理时限计算。
(四)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做出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办理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XXX单位(个人)办理XXX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关于不同意XXX单位(个人)办理XXX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六、咨询服务
1、窗口咨询。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州投资项目审批及“中介超市”综合受理窗口,电话号码:0691-2142062。
2、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咨询电话:0691-2125327
七、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