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04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授予昆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八)《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省级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权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省级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91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部分下放,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州、市级。

二、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 2.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3.进出口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4.出口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谱系和标记、标识管理有关规定;5.引进的野生动物活体,具备与引进的野生动物活体驯养繁殖资质、条件证明,且符合《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事项》规定的要求。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上报州林业和草原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会口,原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意见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意见书》。

(三)审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暂停办理时限计算。现场检查、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完毕后,恢复办理时限计算。

(四)决定及送达方式

达到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林业和草原局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林业和草原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审批机关办理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结果

关于同意XXX单位(个人)办理XXX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关于不同意XXX单位(个人)办理XXX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六、咨询服务

1、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窗口咨询电话:0691-2142062

2、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区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咨询电话:0691-2142503

七、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