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3-09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二、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1.申请人与争议的草原有利害关系的; 2.调处对象、调处请求明确的; 3.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上报州林业和草原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会口,原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意见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意见书》。

(三)审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暂停办理时限计算。现场检查、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完毕后,恢复办理时限计算。

(四)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处,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调处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备案,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主管部门形成报告,同州(市)之间纠纷报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跨州(市)之间纠纷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审批机关办理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审批结果

关于XXX决定书

五、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六、咨询服务

1窗口咨询。地址: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窗口咨询电话:0691-2142062

2、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科,咨询电话:0691-2126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