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3-04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 号)附件 3 64 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此事项是“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子项。

二、办理条件

(一)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受理条件:1.因科学研究、移植保护、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的;2.因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3.因人工培育需要采集种质的;4.因清除枯死、有安全隐患的植株或因个人利用采集过熟植株的;5.在确保物种资源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因商业利用采集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上报州林业和草原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会口,原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A区)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曼弄枫国际会展中心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661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意见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意见书》。

(三)审

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暂停办理时限计算。现场检查、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完毕后,恢复办理时限计算。

(四)决定及送达方式

达到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林业和草原局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林业和草原局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审批机关办理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结果

关于同意XXX单位(个人)办理XXX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关于不同意XXX单位(个人)办理XXX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六、咨询服务

1、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接件窗口,窗口咨询电话:0691-2142062

2、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区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咨询电话:0691-2142503

七、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