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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19
西双版纳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灾害分级及标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州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州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 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检疫管理
3.4 应急处置
3.5 后期处置
4 工作机制
4.1 监督检查
4.2 应急演练
4.3 信息通报
5 保障措施
5.1 物资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应急队伍保障
5.5 宣传培训保障
6 附 则
6.1 奖励与责任
6.2 预案更新与管理
6.3 解释部门
6.4 预案生效时间
7 名词术语
7.1 林业有害生物
7.2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
7.3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7.4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8 附 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州国土与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防治方针,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快速应急处置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能力,确保我州国土生态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 坚持快速反应,控灾减灾的原则。
1.3.3 坚持以人为本,绿色防治的原则。
1.3.4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
1.3.5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协同配合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6 灾害分级及标准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Ⅰ级:经国家林业局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首次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
Ⅱ级:经省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省内发生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危害;省内其他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且造成树木死亡严重,或者危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安全的;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 150000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15000 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经州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州内其他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云南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300亩以上,且造成树木死亡严重,或者危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安全的;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 50000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 5000 亩以上的;
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 Ⅳ级)的分级标准由县(市)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州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构
成立西双版纳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双版纳海关、西双版纳供电局等单位组成。
2.1.2 州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在州应急委的领导下,研究确定全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除害队伍、服务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
(三)宣布启动和结束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四)审查批准州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五)指导县(市)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
2.1.3 各部门主要职责
州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防控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各项应急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新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技术鉴定和风险性评估工作;负责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监管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计划,负责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和重建。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配合州林业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保障。
州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基础知识的宣传及应急防控的安全教育工作。
州科技局: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等,组织州内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州公安局:协助林业行政部门查处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违法案件;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秩序与交通管制。
州财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经费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州商务局:协助林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口岸联检部门做好林业有害生物入侵防控工作。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种类、药剂及器械选择、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本系统做好城区绿地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协助林业行政部门做好交通沿线植物植被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保障应急车辆在公路收费站快速通行。
州农业局:负责本系统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水果、花卉、茶叶、咖啡、橡胶、农地内经济作物类等农作物的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同林业行政部门加强对农、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和联防联治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隶属本系统水库有林权手续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同林业行政部门开展联防联治工作。
州工商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配合林业行政部门发布施行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除治技术标准和规范。
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对出入境的林木繁殖材料、花卉、木材、木质品、交通工具、木质包装及铺垫材料等进行检疫。当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相关情况,严防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出传入。
西双版纳海关: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通关监管环节,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西双版纳供电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供电保障并配合林业部门实施木质电缆盘、包装箱的检疫和复检工作。
2.1.4 州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1.4.1 办公室组织机构
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和州森防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州森防站全体人员组成。
2.1.4.2 办公室主要职责
办公室是州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联络协调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按照州指挥部的决策,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组织、监督各地、各部门的灾情处置工作;
(四)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经州指挥部批准,负责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灾情处置情况,向相关州(市)、县(市)通报情况。
2.2 州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2.1 州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及其职责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成立由州级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州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和指导当地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预防,协助当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灾害监测、分析和除治工作;及时向州指挥部反映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州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2.2.2 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州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聘任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
(二)负责指导编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科学技术研究。
2.3 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应成立本行政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具有独立执法和管理职能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3.1.1 监测体系
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检疫、除害、通迅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中心测报点、乡镇林业部门和基层护林员队伍的作用,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适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情。
3.1.2 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四)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五)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六)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1.3 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州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在 2 个工作日内报州指挥部,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并在 5日内向相邻的其他州级林业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各级林业部门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报告责任人。乡镇林业部门、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测。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市)级、州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和鉴定;县(市)级、州级林业行政部门无法鉴定的,送省林业行政部门及指定的单位确认和鉴定。省级林业行政部门及指定的单位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电话和电子信箱。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确认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按照灾害预警信号,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分为四级。
Ⅰ级:经国家林业局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用红色表示。
Ⅱ级:经省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用橙色表示。
Ⅲ级:经州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用黄色表示。
Ⅳ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用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指挥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省指挥部负责对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州级指挥部负责对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由县(市)级指挥部负责。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省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地州、县(市)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3 检疫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检疫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必要时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综合执法检查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3.4 应急处置
3.4.1 接警报告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
3.4.2 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级指挥部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州指挥部。
3.4.3 应急响应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省指挥部负责Ⅰ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预案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州级指挥部负责Ⅲ 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预案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县(市)级指挥部负责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预案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Ⅰ级灾害应急响应:
(1)经国家林业局确认Ⅰ级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省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省指挥部及时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处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通报发生地的州市级人民政府和相邻的省(区、市)林业行政部门。
(3)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实施检疫封锁。
(4)组织专家对灾害进行研究,为处置工作实施专业培训和指导,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全面加强联防联检联治,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施,必要时调集灾害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防治力量实施增援。
Ⅱ级灾害应急响应:
(1)经省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Ⅱ级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省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灾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通报发生地的州(市)级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省指挥部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实施检疫封锁。
(4)组织专家对灾害进行研究,为处置工作实施专业培训和指导,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做好跨州市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通知相关专业防治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调集灾害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防治力量实施增援。
Ⅲ 级灾害应急响应:
(1)经州级林业行政部门确认Ⅲ级灾害发生后,州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州指挥部,州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建议,经州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灾情向省林业厅报告,并通报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州指挥部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专家对灾害进行研究,为处置工作实施专业培训和指导,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做好跨县(市)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
Ⅳ应急响应:
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级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响应。
3.4.4 指挥协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3.4.5 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除治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
3.4.6 现场监控
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3.4.7 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除治工作。
3.4.8 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各级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3.4.9 信息发布
发布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时,按管理权限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核。州指挥部负责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县(市)指挥部负责Ⅳ 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新闻发布。
3.4.10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各级指挥部在认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应当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省级或其他州(市)提供援助的,经报请州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请求支援。
3.4.11 应急结束
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5 后期处置
3.5.1 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州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县(市)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分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县(市)级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政府和省林业厅报送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的情况报告。
3.5.2 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州级林业行政部门指导发生县(市)级林业行政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当地林业部门负责继续对发生地及其周围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
4 工作机制
4.1 监督检查
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潜在威胁,州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各级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能力(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等)组织检查,确保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应急预案及时、快速地启动。
4.2 应急演练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结合生产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4.3 信息通报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每半年向各成员单位通报1次全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防控处置情况信息,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召开1次情况通报会。
5 保障措施
5.1 物资保障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油料、除害封锁设施、交通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具备贮运条件、交通方便和安全的区域。要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并根据需要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同时,各级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通迅设备和器材,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指挥及时、联络通畅。
5.2 经费保障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储备和应急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防控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5.3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检疫、预报等应急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输各地灾情监测数据和有关图片,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及时了解和掌握州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
5.4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及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够有效贯彻各级指挥部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灾情应急处置。同时,组建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除治专业队,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5.5 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宣传教育方案,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意识,提高预防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在各级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有关领导、应急管理及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技术水平和处置能力。
6 附 则
6.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2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州林业局(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预案实施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名词术语
7.1 林业有害生物
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2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
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3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指因人为或自然的原因,由某种森林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7.4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