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0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重特大森林火灾

应 急 预 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森林火灾的界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2.2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预警、监测、信息报送和处置

3.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行动

3.2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及发布

3.3森林火情监测

3.4森林火情报告

四、森林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重大火情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4.3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指挥

4.4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原则

4.5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通信

4.6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安全防护

4.7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4.8森林消防飞机的调度

4.9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调查

4.10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

4.11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

五、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灾后处理

5.1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5.2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5.3火灾报失情况的处理

5.4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上报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支持与装备保障

6.3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2预案管理

一、总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开展扑火救灾,确保我州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努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并实行各级政人民政府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州人民政府授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认真执行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共同把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的快速反应和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做好森林火灾的事前防范工作,还要建立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应对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处置得当。

1.4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界定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严重破坏国土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重、特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扑救人员或人民群众重、特大伤亡;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家或人民群众财产重、特大损失;甚至对国家、全省或者本州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1.4.1特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1.4.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1.5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相邻林区,对我州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任务

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2.1州人民政府扑火指挥部

2.1.1组成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林业局局长、版纳军分区副司令员、州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州武警内卫支队支队长、普洱航空护林分站站长。

专职副指挥长:州林业局副局长

总值班主任: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

2.1.2职责任务

负责组织领导全州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执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拟订扑救森林火灾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州内林区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全州扑救森林火灾力量调动、后勤物资、通讯联络保障、技术咨询、现场督导等工作。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由副指挥长率队赴火场工作组,与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前线扑火救灾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果断调集、组织、指挥扑火队伍,尽快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2.1.3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州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下设5个工作组: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

2.1.3.1指挥调度组职责: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如火场林火行为、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航护飞机和武警森林部队动态、火场天气预报等;起草上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重要火情专题报告》,及时传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根据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策调动兵力和飞机,负责相关文件的收发和建档,汇总各组工作情况,起草扑火救灾的总结报告。

2.1.3.2赴火场工作组职责: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及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扑火救灾工作情况,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解决扑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2.1.3.3后勤保障组职责:联系组织供应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的快速运输以及医疗救助人员的配备。

2.1.3.4宣传报道组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火灾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对扑火救灾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助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的筹备工作。

2.1.3.5专家咨询组职责: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前线指挥部领导指挥扑救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2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应急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主要支持保障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扑火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2.1州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准备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2.2.2西双版纳军分区:负责动员、调动、协调驻州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助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参战部队扑救森林火灾。在平时的森林防火工作中,联系、指导、协调驻州部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3州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的调查、审理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惩森林火灾刑事犯罪分子;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2.4州财政局: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的调度和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无线通讯设备的州级扑火救灾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扑火救灾资金的使用。

2.2.5州自然保护局:自然保护区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助州、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6州武警森林大队:在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大队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担负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难、险、重任务。

2.2.7州气象局:负责协调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及周边气象要素实况(包括风向、风力、气温、湿度、云量、云状等)和中长期天气预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2.2.8州发改委:将全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项目,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2.2.9州人民法院:负责全州范围内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及判决。

2.2.10州公安边防支队:支队机动部队负责全州范围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增援,协助州武警森林大队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基层边防站、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监测和协助武警森林大队或地方专业扑火队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2.2.11州农垦分局:负责农垦所辖区域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监测和组织农垦部门义务扑火队协助有关部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2.2.12州武警支队:支队机动部队负责全州范围内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增援,协助专业扑火队开展扑救工作。

2.2.13州广播电视局:在森林防火期内,根据州人民政府或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滚动播出有关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口号、高火险公告、高火险预警等。

2.2.14西双版纳移动公司:负责向森林防火部门提供先进、实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信息,并负责安装、调试无线通信设备。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发手机短信,宣传森林防火标语口号及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森林防火高火险公告、命令等。

2.2.15西双版纳电信公司:负责协调保障扑火救灾的有线通信,及时开通前线指挥部到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线通信,保证火情信息、火场图像的畅通和快捷传输。

2.2.16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扑火救灾的无线电通信,及时排除无线电干扰,保障扑火救灾的无线电通信畅通。

2.2.17州卫生局: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所定职责,组织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队伍,救治受伤人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防疫防病工作。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紧急药品及医疗器械援助需求计划,由州发改委从应急储备物资中调拨。

2.2.18州民政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做好灾后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无工作单位人员的残疾抚恤和扑火救灾中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家属子女的抚恤工作。

2.2.19州监察局:负责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及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2.2.20州旅游局、州环保局:负责做好森林生态旅游区及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积极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预警、监测、信息报送和处置

3.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行动

气象部门要适时提供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合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形势分析。并根据林火气象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及林区可燃物的分布与载量,发布短期、中期森林火灾的预测预报。遇高火险天气,发布重要森林火情警报。为州人民政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提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以便及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按实战要求做好扑火救灾特别是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准备。

3.2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森林火灾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一般森林火灾(Ⅳ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可能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2)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3)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当地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4)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当地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

3.3森林火情监测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运用瞭望台()、地面巡查、飞机空中侦察、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全州范围内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可能对我州造成影响的相邻地区及邻国发生的森林火灾实施监测。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要设立火场监视哨点,并实施24小时监控。同时,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确保扑火前线指挥部正确掌握及预测火场动态与发展趋势,正确决策,扑救森林火灾。

3.4森林火灾报告

3.4.1报告制度。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森林火灾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即:有关林火信息和森林火灾扑救情况、受灾损失等,统一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委、州人民政府。

3.4.2报告规定

3.4.2.1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按森林火情火灾日报、半月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按时上报州森林防火办公室。

3.4.2.2较大森林火灾。发生下列森林火灾,需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州,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面山发生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地方调用驻军、武警参加扑救的森林火灾;

6)航空巡护发现的森林火灾;

7)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灾。

3.4.2.3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下列重、特大森林火灾时,需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重、特大森林火灾;

2)距国界5公里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市)交界地区需要州级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

5)起火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危及重点林区、重点保护对象、重点目标或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重伤或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森林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随着灾情的不断加剧,扑火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启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扑火救灾的前期处置工作。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扑救工作。需要省级增援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州人民政府批准,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重点林区火灾持续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烧入国家级自然保护核心区或严重威胁重要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5)距国界5公里,对国土生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重、特大边境森林火灾。

4.1.2Ⅱ级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启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视情况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帮助、指导。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一般森林火灾持续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下上重伤,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烧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边境林区或对重要保护目标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县()结合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需要州级协调或需要跨县(市)支援的森林火灾;

6)相邻地区与我州交界处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并向我方发展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7)距国界8公里,对国土生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重、特大边境森林火灾。

4.1.3Ⅲ级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县()级政府启动本级《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快速对森林火灾进行先期处置,严密监视火灾动态,并立即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工作。

1)有可能发展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下,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火场持续24小时明火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的人员死亡,或2人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直接威胁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6)距国界8公里,并对国土生态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重、特大边境森林火灾。

4.2重大火情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和程序及时互通情况。如在国界附近5公里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所在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外事部门要及时互通信息,处理工作要保持协调一致,统一由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归口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如突发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市)重大森林火灾时,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县(市)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可能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相邻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3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指挥

4.3.1指挥机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与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根据扑火需要,州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火场分指挥部,分指挥长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

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扑救森林火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和分析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审核各分指的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2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

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的组长担任,其他领导及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州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及各职能工作组的职责:

   1)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实施总体扑救方案,审核各分指挥部的具体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并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灭火后再履行组织程序。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扑救工作的落实,承办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3)总调度长:负责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扑火救灾的情况报告。

   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协调人工增雨灭火作业。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运输工具等事宜。

   6)航空调度组:负责飞机调度和空中火情侦察工作,协调飞机地面保障等事宜。

   7)通信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信联络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

   8)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药品、装备、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9)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文秘工作。

10)火案查处组: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11)宣传报道组:负责火情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12)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3)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4.3.3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有权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所有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实行由上至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除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不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4.3.4州线指挥部工作制度

4.3.4.1例会制度。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每天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听取各方情况汇报和意见,总结扑救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行动计划。

4.3.4.2会商制度。根据地面巡察、飞机侦察、卫星监测的火场实况,及时会商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做出应对措施部署。

4.3.4.3通讯制度。各扑火队与州扑火前线指挥部之间实行直接联络,保证遇有紧急情况时能随时保持通信畅通,未经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批准,不得关闭通讯工具。州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重要情况、指示、命令以电话或便携式传真的形式上传下达。

4.3.4.4飞机调用制度。投入火场使用的所有飞机,以保证火场一线侦察、直接灭火为原则,归州扑火前线指挥部调度、指挥。视察火场用机必须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统筹安排。

4.3.4.5森林部队及驻军、各警种调用制度。需要武警森林部队执行跨县(市)灭火作战时,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计划,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需要调动驻军、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时,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计划,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3.4.6火灾报告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情况及火情动态,统一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汇总,经总指挥批准后,按规定和程序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常规情况,每日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州政府汇报4次,即:上午11时、中午14时、下午18时、晚间23时,定时以传真电报或网络方式上报,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每日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州应急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救灾专题报告。

4.3.4.7宣传报道制度。州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为火场一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新闻素材和工作条件。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经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审查后方能报道。重、特大森林火灾大报道需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报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4.3.4.8后勤保障制度。参加扑火的队伍原则上自行负责供给。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可以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方便条件。无法自行补给的,统一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供给。

4.3.4.9安全保障制度。州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充分考虑扑火安全,要安排专人对投入扑火作战的非专业人员进行战前扑火安全教育。

4.3.4.10责任追究制度。各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承担的任务,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头。由于领导不力、不服从命令、工作失误造成火场失控、复燃、跑火、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州扑火前线指挥部有权在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灭火后履行组织程序。

4.3.4.11火场验收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队伍和清守火场的队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火场清守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负责,按每10米火线1人的要求,安排人员留守火场,原则上要留守3天。州前线指挥部要对火场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不会死灰复燃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4.4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原则

4.41扑火救灾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人身安全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寨、重要设施及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库等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

4.4.2 扑火救灾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科学制定扑火方案,采取“打、隔、围、烧、清”相结合的战术,配置足够扑救力量,集中优势兵力,科学、安全、高效地完成扑火救灾任务。

4.4.3 扑火救灾要坚持以武警森林部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森林消防等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各类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当地政府要为各类扑火队配置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向导。

4.4.4扑火救灾工作要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采取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方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通信

以州、县(市)二级有线、无线及计算机林火信息网络为主,保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到县(市)指挥中心的通信畅通。当地通信管理部门、通信公司应为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有线和超短波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优先调配无线电频率,并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6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安全防护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属高对抗、高强度、高风险的高危作业,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对直接参加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人员,不仅要在临战前进行安全灭火知识和紧急避险技能的教育培训,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配发灭火服、防烟罩、点火器等;要加强火场管理,严禁无组织的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村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将受灾群众疏散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带,避免被山火围困。指挥员要正确把握扑火人员的体能和扑救技能,以及林火行为、火场气象条件、地形等因素,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4.7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4.7.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武警森林部队、普洱航空护林分站及地方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为主,作为第一梯队投入灭火作战,主要负责以开设防火线,点倒火拦截火头和打侧线火、尾火。以经过扑火训练的驻军、武警、边防部队、民兵预备役、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辅助力量,作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以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补充力量,作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没有武警森林部队的县(市)要以地方驻军、各警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第一梯队,就近组织打小火、初发火。需要州级支援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统筹安排。

4.7.2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机关干部、地方群众一般不直接投入灭火作战。但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扑火救灾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辅助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担任各类扑火队向导;为各级扑火前线指挥部提供生活保障服务;为扑火前线运送给养;在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觉维护林区周边的社会秩序。

4.7.3扑火力量的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市)增援扑火力量时,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的需要批准实施。武警森林部队按《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行动计划,下达灭火作战任务。需调动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增援的,由州人民政府商军分区、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调动兵力实施灭火作战。

4.7.4扑救力量及装备运输。武警森林部队、解放军,自行解决运输问题。地方专业扑火队、民兵预备役扑火队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4.8森林消防飞机的调度

在航护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由普洱航空护林分站按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及时派出飞机实施火场侦察、空中灭火等工作。

4.9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调查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火案查处要与扑火救灾同步进行。州、县(市)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随扑火人员赶赴火场立案侦查,查找第一线索,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司法机关要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火灾扑灭后,由州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火灾损失调查组,深入火灾现场进行损失调查和评估,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4.10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宣传报道主要以扑火救灾的好人好事为主,达到弘扬火场精神的目的。扑火救灾的进展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初审,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复核后,按规定和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相关消息。有关新闻稿件的刊播(报纸、电台、电视等),由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审核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重大事件由州人民政府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4.11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视为火场得到完全控制。州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对火场进行核实,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3日内火场未发生复燃,余火彻底熄灭后,为火灾全部扑灭,州人民政府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五、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有关灾后处置的情况,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专题上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1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火办、森林公安、政法、监察等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组查处火案。州森林公安局要挂牌督办,及早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犯罪。同时要对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2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照《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规定归口处理。

5.3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上报

林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意见。

5.4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总结报告

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扑火作战评估,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和失当措施,完善预防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更加安全、高效。同时,火灾发生地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要写出火灾调查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题报告。

六、措施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到县(市)、乡()、林业站、林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即: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县(市)开通专用电话及传真、计算机通信系统;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火场之间开通无线电超短波移动通信系统;州扑火前线指挥部开通短波电台和卫星电话通信系统,并与各作战单位、扑火分队、空中灭火飞机之间开通无线超短波指挥通信系统,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期间火灾信息和政令畅通。

6.2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支持与装备保障

6.2.1扑救经费保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州财政局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州、县(市)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扑火物资专用储备库,按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基本需求储备扑火物资。

6.2.3扑救队伍保障。各县()要建立12支森林消防专业队,每队30人,做到有基地、有经费、有装备。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林业经营公司、种植大户也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季节性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至少要建立一支15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林乡()要以预备役人员为依托,组建季节性民兵应急扑火队。同时,要加强森林防火岗位培训,提高指挥员、专职干部及各类扑火队员的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保证有足够的力量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

6.2.4交通运输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公路、运输等部门,保证扑火应急物资运输畅通,物资送达火灾属地后,再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运输力量将扑火应急物资送达指定地点。扑火增援力量的运送,一般由各派出单位自行解决。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安排。

6.2.5火场后勤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工作人员、扑火人员、服务人员等的生活保障,组织好扑火食品、饮料等的生产、购置和供给,并为火场提供运输食品和扑火物资的交通运输及人力保障。

6.2.6医疗卫生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地方,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要组织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的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要州级支援的,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解决。

6.3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重、特大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灭火、气象、航空、通信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的扑救战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人工增雨增湿、飞机空中火场侦查和直接灭火、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全面展开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有效控制和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林业经营单位及宣传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特别要面向生活在林区周边的广大人民群众、中小学生及非行为能力监护人等重点人群,面向在林区从事森林生态旅游、副业劳作、施工、筑路、仓储等重点行业宣传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法律法规及安全避险、救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森林防火培训教育。森林防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扑火救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一个反应机敏、运转灵活、安全高效的有机整体。这一有机整体的形成,关键在于各级指挥员、林火管理专职人员、专业消防人员的能力。因此,要建立州、县(市)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即:上级负责对下级的培训。重点对象是中、初级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员、专职林火管理人员。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每两年对乡()以上专职副指挥长、防火办主任完成一轮培训。州防火办每年举办一期全州森林防火综合业务培训,为各县()培训业务骨干。

6.4.3扑火救灾的实战演练。每年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各类专业、半专业、季节性扑火队要进行23次扑火演练,确保拉得出,用得上,扑得灭,保安全。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7.1.2责任追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2预案管理

7.2.1本预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7.2.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3各县(市)也应制定本地区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