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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18
西双版纳州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占用征收林地审核: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核: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由我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的二份;由省厅审批的三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五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②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单位或者组织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个人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和承诺书;由集体签定的,需提交3分之2村民户主同意的会议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涉及个人补偿协议须征得林地、林木使用及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字按手印并在会议情况上说明);
5、用地方委托(中介机构)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森林资源核实报告;(报告有效期为两年);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交《林权证》复印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林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无《林权证》原因的情况说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
8、按照规定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从2013年1月1日起,凡申请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的用地单位,待申请材料通过林业厅审核受理后,再向指定帐户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①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②对环境影响较大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项目,同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③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收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的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④补办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其他林地10亩立案标准),须提供检察机关的检察决定书或检察意见书;
10、现场查验材料:
①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权属、等进行查验、核实);
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
1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12、项目涉及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拟占用征收林班小班、地块、面积和补偿对象信息等进行现场核查和确认,形成书面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写《云南省工程项目占用征收公益林地备案登记表》(祥见目录7);
1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4、9、11项材料。)
审核审批部门:州林业局
审核审批权限:
1、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权限
①占用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②占用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①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③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④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
①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691-212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