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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勐腊县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来源 :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4-17
今年防火期以来,勐腊县持续高温干燥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过5起森林草原火情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1 勐腊镇:
2024年03月21日13时左右,勐腊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辖区开展防火巡查时发现,彭某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曼庄乡办厂焚烧橡胶树,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其行为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工作人员对涉事人员彭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普法讲解,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彭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人民币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案例2 勐腊镇:
2024年03月28日11时左右,勐腊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辖区开展防火巡查时发现,岩某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曼龙村委会么粉村民小组当地人称“回蚌”的橡胶地内焚烧橡胶地边的棕叶芦,导致旁边橡胶地内砍伐橡胶遗留的树枝燃烧,经工作人员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工作人员对涉事人员岩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普法讲解,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岩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人民币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案例3 勐捧镇:
2024年4月2日下午13:06左右,勐捧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在辖区开展打击野外违规违法用火行为专项执法巡查行动中,发现有勐腊县勐捧镇曼降水库旁润发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坟山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况。经调查,杨某某未获得野外用火许可,未做任何火灾防护措施,在该土地焚烧祭祀用品,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其行为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工作人员对涉事人员杨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普法讲解,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杨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人民币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案例4 勐捧镇:
2024年4月2日下午13:00左右,勐捧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在辖区开展打击野外违规违法用火行为专项执法巡查行动中,发现有勐腊县勐捧镇曼降水库旁润发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坟山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况。经调查,唐某某未获得野外用火许可,未做任何火灾防护措施,在该土地焚烧祭祀用品,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其行为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工作人员对涉事人员唐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普法讲解,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唐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人民币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案例5 勐捧镇:
2024年4月2日下午13:00左右,勐捧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在辖区开展打击野外违规违法用火行为专项执法巡查行动中,发现有勐腊县勐捧镇曼降水库旁润发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坟山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况。经调查,文某某未获得野外用火许可,未做任何火灾防护措施,在该土地焚烧祭祀用品,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其行为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工作人员对涉事人员文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普法讲解,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文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人民币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