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普法 | 《民法典》涉林典型案例一 《民法典》涉林普法宣传手册

来源 :潼关林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于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11日起正式施行。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我们整理了26个涉林典型案例,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网友学习参考。

林草普法微课堂.《民法典》涉林典型案例五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等林权保护纠纷案1、基本案情198144日,原告所在的村组在划定自留山时,将本组地名为归更溪头的一片荒山划给原告父亲杨某3作为自留山管理使用。某县人民政府给杨某3颁发了《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为榕林自字第NO003XXXX号,归更溪头作为某自留山证的第四幅山,面积0.5亩,四至为:上至高午坡,下至归更溪头大坪,左至杨光珍山,右至杨启珍山。19841230日,杨某3与某乡某组签订《承包荒山造林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荒山造林地名为:高归更坡,总面积83.3亩,四至界限:东抵退家坡,西至吨压卡贺,南接一村界梁子,北达志祥交界;承包年限从1985年起至2005年止。1985818日,杨某3与某县某公司签订《某县社会造林合同书》,造林地名为高归更坡,造林面积833亩,造林地四至界线与杨某3所签的《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一致,该两份造林合同已办理了公证。200811月杨某3病故,该片山交由原告继续经营使用。20106月,原告与某县国土局在某乡高午坡就实施坡改梯开发项目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便将高午坡其承包造林高归更坡区域之外自然生长的松树砍伐归堆(约40立方),某乡某组群众认为原告所砍伐的松木系某组集体荒山上的林木,2010813日,某乡某组大部分群众上山将原告砍伐归堆的松木全部拉运走,之后将木材卖给其他村民,所得的木材款15000元已进行集体分配,原、被告遂发生纠纷。2010826日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乡某组群众与二村六组杨某2、杨某4就某林地权属的处理意见》,杨某2、杨某4不服,于2010927日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某乡人民政府于20101011日作出《某乡关于收回乡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某乡某组群众与杨某2就该林地权属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杨某2、杨某420101025日撤回复议申请,此后,诉争土地权属未经有关部门确权,林改时该争议土地未办理林权证,双方纠纷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遂于2021119日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2、裁判结果某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物权保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物权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只有物权归属和内容明确确定的前提下,权利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榕林自字第NO003XXXX号《某县社员自留山证》登记土地的用益物权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杨某、邬某退还原告木材款15000元,该诉讼请求应属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范畴。在林业三定时,某县人民政府给原告的父亲杨某3颁发了榕林自字第NO003XXXX号《某县社员自留山证》,杨某3户共分得四幅自留山,面积共计3亩。其中第四幅自留山地名为归更溪头,四至为:上至高午坡,下至归更溪头大坪,左至杨光珍(山),右至杨启珍(山);而《某县社员自留山分户清册》登记杨某3户第四幅自留山地名为岭更沟头,面积05亩,四至为:上至高午坡头,下至水溪,左至杨光珍(山),右至杨启珍(山)。由于杨某3的自留山证与自留山分户清册登记的四至界线不吻合,某乡某组多数组民认为应以自留山证登记的界线上至(抵)高午坡为准,而原告主张应以自留山分户清册登记的上至高午坡头为准,且按原告主张的自留山界线,其自留山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0.5亩)出入巨大。2010年原告在高午坡砍伐松木时双方即对该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因为权属不明,林改时亦未能办理林权证,为此原告曾要求确权,但一直未有确权结果。因该幅自留山的界线不明,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2010年原告在高午坡所砍伐的约40立方米松木来源于原告家归更溪头自留山。因此,原告在案涉林地权属不清的情况下,请求确认榕林自字第NO003XXXX号《某县社员自留山证》登记土地的用益物权归原告所有,以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木材款15000元,其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典型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山也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中,在涉案林地权属不清的基础上就无法确认林地用益物权的归属。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民法典》对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给予物权保护,即通过登记对外宣告产权的唯一性,也为集体林权界定与保护提供了规范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