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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触碰 野生动物保护“红线”
来源 :网络收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12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任何人不得去捕捉、伤害或饲养。可最近在景洪市,一名男子却从境外购买了蜂猴,而他的目的却只是为了把蜂猴当成药引。
而在文山市薄竹镇,一名男子听到竹鼠血可治哮喘的传闻后,竟在客运站卖起了竹鼠。
同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本期《以案释法》要关注的就是野生动物保护问题。记者从典型案例入手,邀约律师解读触碰野生动物保护“红线”该担何责?
购买蜂猴当药引
嫌疑男子被拘留
日前,景洪市边防官兵在一辆轿车上查获两只被厚厚的冰包裹着、蜷缩成一团的蜂猴,一看就知道被冷冻了很久。随即,边防官兵将蜂猴和车辆驾驶人周某移交景洪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
民警询问周某买蜂猴的目的时其表示,他买蜂猴是因为朋友想用蜂猴当药引。他花了300元向缅甸人买了一只蜂猴,老板又送了他一只小的,他知道蜂猴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不知道是几级的。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中心鉴定,周某非法收购、运输的野生动物蜂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标准为7500元。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进行了拘留。
听闻竹鼠血可治哮喘
男子客运站当街售卖
竹鼠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平时吃竹子、芒草等食物。民间流传竹鼠的血可以治疗哮喘的说法,于是,就有人就打起了竹鼠的主意。
日前,在文山市薄竹镇,一名杨姓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大编织袋,当街售卖袋里的东西。民警上前询问时,杨某很不情愿地从编织袋里拿出一个笼子,笼子里装着3只竹鼠。随后,民警将杨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讯问杨某表示,竹鼠是一名病友委托他购买的,据说是准备用竹鼠的血治疗哮喘。日前,杨某在薄竹街上发现有人在卖竹鼠,便以130元一只的价格买了3只。将竹鼠带到文山城北客运站后,杨某联系病友,准备以150元一只的价格进行售卖。不想病友嫌价格太贵,并没有购买。为了减少损失,杨某只好在车站售卖竹鼠。
文山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梁云洪介绍,经鉴定,这3只野生动物叫银星竹鼠,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杨某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售野生动物,其行为涉嫌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派出所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对杨某作出没收非法出售3只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理。
为及时拯救被查获的竹鼠,鉴定结束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将没收的3只银星竹鼠放归了大自然。
【释法】非法收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或判10年以上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5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条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杨阳认为,蜂猴已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而竹鼠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因此,捕猎、出售或购买蜂猴、竹鼠均是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除面临以上行政处罚外,如果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