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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动不得!村民剥了这种树皮被判刑
来源 :云南法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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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
将审判席搬至姜驿乡司法所,
公开开庭审理了
王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案 情
环剥树皮严重影响树木生长
6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从家中拿了一把镰刀,到姜驿乡水平石村某处自家玉米地旁,用镰刀将地边红椿树靠树根部位的树皮进行环剥,将树皮下的白色组织部分拿回家,煮了以后喂猪。
事后,村委会领导、村干部向王某核实情况,发现其用薄膜把被环剥的树根部位包裹上了。在民警对王某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被毁坏的红椿树为楝科香樁属红椿,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蓄积2.25立方米。被剥皮的红椿树目前尚未死亡,但该树树皮被环剥掉20厘米至40厘米,严重影响并阻碍了树木的自然生长。若树皮不能在后期生长过程中连接愈合,必定会造成树木死亡。
判 决
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官,我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经过质证、控辩环节后,被告人王某在最后陈述中向法庭悔罪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镰刀1把予以没收。
释 法
不得毁坏国家保护植物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变更刑法中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专条规定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椿树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管是移栽还是砍伐,都必须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乱砍滥挖。
这个案例再次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意识,切勿为一己私利毁坏,肆意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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