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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跳单”买房要承担什么后果?这个案件告诉你!
来源 :云南普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7-22
中介提供找房看房、谈价订约等服务后
房屋买卖双方为省中介费
私下交易“跳单”买房
这算违法吗?
这个案件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被告李某将位于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的自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委托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售卖,双方签订了委托售房协议,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禁止“跳单”的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便在多个线上及线下平台发布并推广售房信息,买方何某因有购房需求与原告取得联系,原告便向买方何某推荐案涉房屋并带其看房,并就房屋买卖事宜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
2022年5月,何某告知原告不再购买案涉房屋。2022年7月,售房人李某与买房人何某绕过原告,私下直接达成一致意见对案涉房屋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为333.8万元,并于9月办理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得知后,认为李某、何某违约,故起诉至华坪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各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中介费及违约金。李某、何某表示双方系通过两人亲戚、邻居介绍成交,不构成“跳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最初由原告向被告何某提供,并带被告何某看了房,且在被告何某具有购买意向后从中对价格等交易问题进行了居间协商,因此被告李某、何某均已享受了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两被告在短期内绕过原告达成交易,且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交易系通过其他正常、公开的途径促成,故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属于“跳单”行为。
结合原、被告关于中介费的约定、原告提供服务的情况、交易金额、行业标准等,华坪县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26704元,被告何某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32380元。一审后李某、何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丽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将“跳单”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生活中,作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我们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切勿为“节省”中介费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