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使用林地将受惩罚 杨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19


【案情简介】20184月,云南省林业厅同意福贡县子里甲村通组公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1.9626公顷。后被处罚人杨某某在组织人员施工子里甲乡子里甲村委会施底村通组公路过程中,对该公路原设计的部分施工主线进行了更改,致使实际需施工的林地面积范围超出了原批准同意占用的范围,且该超出部分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审批批准。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擅自改变的林地进行面积和林木损失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0.63公顷(6303.15平方米),林木损失蓄积为24.5立方米。

【办理结果】20204月福贡县森林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杨某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63031.5元。

【案件评析】土地根据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本案中,被处罚人超出审批范围使用农用地,对于超出部分属于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即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且就超出部分未办理相应的林地许可手续,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版)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